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05-07 2022年4月23日,蒙古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4月11日至12日,该国肯特省(Hentiy)、东方省(Dornod)、苏赫巴托尔省(Sühbaatar)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2747只绵羊,其中95只发病,死亡13只。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7号(关于解除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令的公告)2022-05-07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令,允许符合要求的老挝牛及其相关产品输华。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8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04-29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2022-04-29 为提升对出口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服务国家货物贸易发展,自2012年6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出口企业的订单、信心及成本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根据《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项目编号为SHG20-2019-20,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9〕137号),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4号(关于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2-04-2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2022-0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0号(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04-07 2022年3月21日,南非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西北省(North West)1家农场于3月2日发生口蹄疫(南非2型,SAT 2),涉及1600头牛,其中1100头牛发病,疫点位于此前我国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内。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2022-04-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0 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17022685号-2    闽ICP备17022685号-4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