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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企业快来看看吧!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量:264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关于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有两份清单、三个条件、多方责任及注意事项要明确。

0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两份清单

1

【准入清单】

2022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联合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列入《清单》内的食品,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包括番茄汁、沙棘汁等。

2

【负面清单】

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予以发布。

列入《名录》内的食品,不允许通过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例如肉制品、灭菌乳、蛋黄酱、燕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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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

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0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三个条件

(一)属于《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03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多方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目前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但这并不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脱离监管,相关文件明确各方责任,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实施有效监管。

跨境电商企业>>>>>>

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跨境电商平台>>>>>>

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境内服务商>>>>>>

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消费者>>>>>>

1.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政府部门>>>>>>

1.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2.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3.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4.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5.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注意事项

——在入境环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规范进口申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须申报13位检验检疫编码,并申报为涉检产品。

——经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改善睡眠类、减肥类、含辅酶Q10类、含褪黑素类等保健食品其有效成分不得虚假标示。

——香港、澳门输内地含肉、蛋月饼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但符合要求的含肉、蛋月饼允许通过一般贸易渠道进口。

——日本食品通过跨境电商进境申报时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等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来自禁止进口地区的或无法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日本食品,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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