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要求早知道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量:199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包括A类和B类场地。

A类场地是指可以开展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BC省的未经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场地。A类场地也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

B类场地是指仅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场地。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要求

01场地基本建设情况

1. 场所(场地)独立封闭设置;

2. 卡口设置;

3. 仓库或场地设施配置及标识设置;

4. 查验场地设置和设备、人员配备;

5.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航空运输类场所的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配置;

6. 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7. 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的鼠类防控;

8.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

9.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专门区域;

10.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

11. 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12. 信息化管理系统;

13.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02 监控摄像头设置

1. 泊位(水路类)、指定检疫廊桥/指定检疫机位(航空类);

2. 堆场、仓库/筒仓(贮存散装物料的仓库)、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装卸场地(公路类、航空类);

3. 卡口、围网(墙);

4. 船员专用通道(水路类);

5. 施解封区域(航空类除外)、检疫处理区、超期货物存放区;

6. 登临检疫处理及检查区(航空类除外)、核生化处置区、先期机检作业区、人工检查作业区;

7. 消毒区(航空类)、喷洒消毒区(铁路类);

8. 技术用房;

9. 视频监控存储录像至少保留3个月。

03 功能区划分及设施设备

1. 场地设置在进境口岸范围内;

2. 实施封闭管理,与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

3. 周围1000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4. 区域布局合理,堆存及查验、原木检疫处理、下脚料存放处理等区域划分清晰,并有醒目区域标志及场地管理、防疫管理制度标牌;

5. 有用于原木进出场地的专用通道;

6. 原木堆存及查验场地平整、硬化、无积水;

7. 堆存及查验场地面积与原木进口量相适应;

8. 检疫处理场地面积与原木进口量相适应;

9. 对进境原木实施熏蒸处理的,须配备熏蒸处理场地,且场地硬化、无肉眼可见缝隙,并配备电源;

10. 对进境原木实施熏蒸处理的,配备符合要求的帐幕、防风网、升温设施、循环设施、浓度检测设备等;

11. 配备树皮、残渣等下脚料处理设施设备,处理能力与进口量相适应。采取熏蒸处理的,须包括配备升温、循环、回收装置等。采取热处理的,须配备升温、循环、检测装置等;

12. 与符合资质要求的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单位建立委托关系;

13. 检疫处理单位配备与原木处理量相适应的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其他检疫处理方式的设施设备;

14. 配备供海关查验人员使用的办公用房、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需要;

15. 配备原木装卸设备,如木材抓手、装卸车辆等,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16. 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对码头装卸场所、堆存查验区、下脚料处理区、检疫处理场地等关键区域实施监控;

17. 建立台账,记录原木装卸、堆存、处理、发运和树皮下脚料收集处理情况;

18. 配备林木有害生物监测设备,并对场地实施监测。

04 检疫处理设施情况

从事A类原木业务的须满足:

1. 原木年加工、处理能力达到100万立方米或以上;

2. 熏蒸处理设施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m³,并至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

3. 熏蒸库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4. 熏蒸库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且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

5. 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 g/m³。投药后2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24小时不低于起始浓度的50%;

6. 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和排放要求。处理设施设计应能实现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再利用率不低于50%。尾气应适当回收,保证排放安全。通风散毒达到0.02g/m³以下不超过2小时;

7. 采用辐照处理方式的,辐照处理设施满足原木最低吸收剂量150Gy;

8. 采用加工+热处理方式的,须配备木材加工设备和升温、循环、检测装置,满足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申请流程怎么走?

01 政府立项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02 海关初审评估、审核批复

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地方政府书面反馈意见。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估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反馈。

03 海关验收

申请单位需要在海关总署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直属海关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资料审核与实地验核。

通过预验收的直属海关应当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海关总署根据预验收情况,开展验收工作。

04 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验收通过的申请场地报请海关总署批准后,将在海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查询路径: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首页 > > 专题专栏 > > 业务专栏> > 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2020 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17022685号-2    闽ICP备17022685号-4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