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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量:253

出口肉类的程序和要求

肉类食品是我国大宗传统出口食品,深受各国消费者喜爱。下面,小编将从肉类的术语解释、出口程序和要求、部分国家(地区)肉类的特别要求等方面,介绍一下如何让我们国家的肉类食品更好走出去。


“肉类”术语



肉类
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


肉制品
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鲜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其中,冰鲜产品经冷却处理保存在0℃~4℃。

冻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冷冻处理的肉。


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



熟肉制品
以鲜(冻)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酱卤肉制品类、熏肉类、烧肉类、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和其他熟肉制品。


出口肉类的程序和要求



贸易国家(地区)准入要求
所谓国家(地区)准入,是为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经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政府批准,某类商品方可进入该国市场。由于肉类可能会引起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传播,且可能存在有害物质超标等安全卫生风险,大多数肉类进出口贸易需要获得输入国家(地区)准入许可,但也不是所有的国家有准入要求。
出口前提前掌握输入国家(地区)的准入及安全卫生要求可以有效规避贸易风险。在洽谈贸易时,贸易商可要求外方客户明确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准入及安全卫生要求,也可到所在地海关进行业务咨询,待明确输入国家(地区)允许进口某种肉类产品后,按照以下程序准备出口事宜。


企业资质要求

1.养殖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1)实施备案管理的肉类原料品种
猪肉、兔肉、禽肉等。
(2)申请办理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和《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规定,出口肉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部门备案。
(1)办理申请方式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 
(2)办理申请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肉类屠宰和加工生产企业;
b.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办理申请材料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名单信息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及备案产品等。
查询地址如下:http://qgjcs.customs.gov.cn/qgs/xxfw94/ckspscqybamd43/index.html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后,其产品方能出口。
(1)办理申请方式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
(2)办理申请条件
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国与进口国家签订的议定书要求。
部分进口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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