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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6号(关于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5     浏览量:82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经过-18°C或以下速冻处理不少于30分钟,且在-18°C或以下存储、运输的水果,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

三、允许进口的国家

输华冷冻水果的中东欧国家。

四、允许的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须在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口国官方)备案,并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审核,由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上查询。

注册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种类以及对应的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准确溯源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中方组织专家对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进行实地评估或远程视频审核。此后,如增加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出口国官方需提供验证材料以便中方开展评估。如有必要,中方开展实地评估审核。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或应用综合生产(IP)原则,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果园种植者应定期对新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对果园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二)加工厂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需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进行。

2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加工厂必须建立溯源体系,可从加工厂追溯至果园。

3.加工厂应对新鲜水果进行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去除水果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冷冻水果的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应保持干净卫生,并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4.加工厂应定期对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进行抽查检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5. 加工厂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每个包装箱应用中文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加工厂名称或注册号、出口商、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

2输华冷冻水果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需使用同样的标注。

3.若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出口国官方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出中国强制性标准限量,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官方证书要求。

每批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出口国官方应出具健康证书、卫生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等效证书,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xport of Frozen Fruits from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在证书内须注明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

在开始贸易前,出口国官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审核确认。

六、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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