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福州港、宁德港、莆田港等作为启运/经停港,福州江阴港区等作为离境港,自4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创新。根据《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规定的启运地口岸(下称启运港)报关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后,可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符合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哪些企业能够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名单(失信企业除外),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我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有哪些?
福建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以红色标注)包括:
离境港(3个):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
启运港和经停港(19个):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福州市福州港、厦门市厦门港、泉州市泉州港、宁德市宁德港、漳州市漳州港、莆田市莆田港、宁波舟山港、温州市温州港、汕头市汕头港、防城港市防城港、潮州市潮州港、深圳市深圳港。
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启运后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应如何处理?
货物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申请撤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上述情况且出口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应追缴已退税款并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出口企业而言,启运港退税政策缩短了出口企业退税的时间,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时即视为已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节约了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对关区内启运港而言,该政策使得企业更愿意就近从关区内启运港办理出口,实现出口企业和启运港的“双赢”。对离境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需要通过包括江阴港区在内的3个离境港离境,能够增加江阴港的中转货物量。福州港由”一港八区”组成,是福建三大港口群之一,2022年,福州港货物吞吐量达3.02亿吨,同比增长10.3%,连续3年居福建省沿海港口首位。其中,江阴港区具有码头设施好、干线航线多的枢纽港优势,更是成为此次政策试点离境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助推福州港国际航运枢纽大港建设,推进规模化发展,提升港口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