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除审批表述
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非行政审批事项,将原办法中的“审批”改为“审核确认”,此外新规还对各类申请表格和海关确认文书调整名称表述、内容和格式,新文书格式已以海关总署2021年第16号公告发布,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简化操作流程
(1)新版《减免税管理办法》取消了减免税备案环节,将原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审批合并为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可一次性办理审核确认;
(2)减免税担保延期由原来的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修改为主管海关主动延期并告知减免税申请人和申报地海关。
3.简化单证要求
(1)将企业营业执照从办理所需资料中去除;
(2)将列名的办理所需资料由“提交”修改为“凭”;
(3)对于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由原先的“提交”修改为“取得”,部分已实现电子联网或海关已通过公文等其他渠道获知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证明材料,无需再由减免税申请人提交。
4.调整时限要求
(1)放宽企业时限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提交年报的时限由原来的“每年3月31日前”延长至“每年6月30日前”;
(2)严格了海关审核时限要求,将主管海关减免税担保审核的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与《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保持一致。
系统使用攻略
1.为配合《办法》实施,海关总署组织开发了新版减免税管理应用,分步上线部分功能。就企业申报端而言变化不大,仍旧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和准予税款担保审核确认申请。
2.当前主要操作变化在于《准予担保通知书》核销方面,暂时采取人工核销方式办理。对于通过新版系统出具的《准予担保通知书》,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地海关填报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选择“@准予担保通知书”,并填写《准予担保通知书》编号,且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保证金(代码:6)或保函(代码:7)。
过渡注意事项
1.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征免税证明》和《准予担保证明》,仍可以继续使用。
2.对于3月1日前已通过H2010系统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地海关报关时,无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准予担保证明》编号,仍由办理税款担保业务的海关关员收取纸质件,并按现行规定办理。
3.对在3月1日(含当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核完成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和《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各主管海关将予以退单,由减免税申请人重新申报。
4.对于在3月1日前已经出具的《征免税证明》需要变更或延期、《准予担保证明》需要延期的,由各主管海关统一重新出具,原《征免税证明》和《准予担保证明》进行作废处理。
问题反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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