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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0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包括甜樱桃Prunus avium L.和酸樱桃Prunus cerasus L.,以下简称樱桃)。

三、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均应由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应有唯一的识别编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信息应包括果园识别编码(SIGPAC码)、包装厂的卫生注册号码(RGSEAA码)以及与包装厂相关联的冷处理设施唯一的识别编码。西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蔷薇黄卷蛾Archips rosana

2.荷兰石竹卷蛾Cacoecimorpha pronubana

3.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7.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8.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

10.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11.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2.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五、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管理体系,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避免和最大程度降低樱桃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输华果园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由经过官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果实从果园运往包装厂的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

5.西方须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注册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法满足樱桃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

6.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需从坐果期至收获期,每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2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2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

7.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在成虫羽化期前每两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在成虫羽化期开始后,每周均需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1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1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

8.输华樱桃须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

(1)非疫生产点。

非疫生产点需由西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需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西方实施。如果相关非疫生产点内发现上述有害生物,西方应立即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中方。当西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2)系统控制措施。

①输华果园需从发芽期至收获期,每两周对上述病原菌的症状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病原菌,及时对病原菌进行鉴定。

②针对果园中的溃疡症状,修剪感病枝条并带出田间销毁,及时使用杀菌剂防治。

③选择不带李痘病毒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繁殖材料。

④一旦监测到任何上述病原菌,应实施化学防治,或者在本出口季节暂停出口相关果园种植的水果。

⑤收获时,检查水果症状,剔除发现感染任何上述病原菌的水果。

9.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生长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西方检疫监管下进行。西方须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樱桃才能进入包装厂进行分拣加工。

2.包装厂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输华樱桃前,保证加工车间和加工设备清洁卫生。包装、储藏及装货区域需具有防止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的措施,如安装橡胶帘或防虫网等。

3.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4.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不得与输往其他市场或其他品种水果一起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好的樱桃应当在冷藏库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才允许装集装箱。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樱桃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樱桃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注册号码、包装厂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在海运的情况下,装载输华樱桃的集装箱需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对于空运货物,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需在西方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果实中心温度

处理时间

0.5°C或以下

15天

1°C或以下

16天或以上

2.1°C或以下

21天或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西方应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西方应对每批樱桃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果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查样品比例可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任何无法鉴定到物种水平或检疫地位无法确定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西方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如来自相关非疫生产点,则取消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西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西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西方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欧洲樱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3号(ISPM 13)——《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违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收到违规通报后,西方应暂停相关包装厂、冷处理设施对华出口樱桃,甚至根据不合格情况的严重程度暂停整个项目。中方将根据对西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西班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樱桃进口;如来自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西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西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1.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西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包括在中方批准的西班牙输华樱桃注册企业名单中(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

2.西方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西方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输华樱桃冷处理设施须经西方注册,并由西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在樱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西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

二、记录仪类型

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西方查验;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

三、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西方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西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六、处理结果确认

1.西方须保留完成处理后的探针校正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其读数记录仪须作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其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要求,则该处理须被判定为无效。西方与出口商须一起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水果。

3.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4.西方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后背书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西方确认第六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西方官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西方监管下暂时贮存。

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西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3.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探针校正

1.校正须用由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西方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须在西方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2.如果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西班牙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

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

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温度和开始时间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同时“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也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

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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